(2015)泊民初字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沧州市精川工量具有限公司与黄开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精川工量具有限公司,黄开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1359号原告沧州市精川工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齐桥镇。法定代表人郑津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微,沧州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开平(苹)。案由:加工合同纠纷查明:2013年初,原、被告签订口头加工合同,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加工铸件,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至2014年7月28日,被告欠原告加工费91702元,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诉至本院。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欠原告加工铸件款91702元,被告至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3万元,至2015年9月1日前支付3万元,至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31702元,至此全部付清。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7元由原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秀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