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荣军与郑正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荣军,郑正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军。被执行人:郑正方。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台商初第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正方应缴纳执行款及利息60473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10元。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正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67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