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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盼盼、李明惠等与中安电子(天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盼盼,李明惠,陈永华,李秋红,胡丽英,吕慧,李忠云,刘丽,韩瑜,黄志燕,杨燕燕,高国燕,中安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187号申请执行人:刘盼盼。申请执行人:李明惠。申请���行人:陈永华。申请执行人:李秋红。申请执行人:胡丽英。申请执行人:吕慧。申请执行人:李忠云。申请执行人:刘丽。申请执行人:韩瑜。申请执行人:黄志燕。申请执行人:杨燕燕。申请执行人:高国燕。被执行人:中安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传字营村。法定代表人:金智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盼盼、李明惠、陈永华、李秋红、胡丽英、吕慧、李忠云、刘丽、韩瑜、黄志燕、杨燕燕、高国燕与被执行人中安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津南劳人仲调字(2014)第332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刘海林审判员  田崇林审判员  赵冀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庞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