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终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兴宏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兴宏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案由
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兴宏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505B。法定代表人姜丽,总监。委托代理人汪芙蓉,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法定代表人沈元勤,社长。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兴宏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兴宏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简称建筑工业出版社)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22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询问。兴宏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芙蓉,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筑工业出版社在一审法院诉称:我社对《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兴宏程公司作为一家长期从事建筑类考试培训的机构,办学经营中使用盗版的上述图书。经我社举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于2013年5月24日到兴宏程公司处扣押了2740册图书,经我社辨认均为盗版。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兴宏程公司停止复制、发行盗版图书,销毁库存,在《中国建筑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2500元。兴宏程公司在一审法院辩称,执法总队和建筑工业出版社强行进入我公司仓库,将书拉走,现在哪里也不清楚。建筑工业出版社自己给出盗版的结论,我公司不认可,建筑工业出版社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将书配发到学员手中。我公司没有侵权,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和2013年,建筑工业出版社与全国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签订合作出版协议,约定编委会提供《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图书书稿,每册约40万字,建筑工业出版社审校后完成出版工作,图书著作权归编委会所有,建筑工业出版社负责版式设计和发行工作,向作者支付稿酬,向编委会支付部分版税作为组织编写等费用。建筑工业出版社与编委会共同维护该书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每册图书贴有防伪标签,编委会授权建筑工业出版社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2013年7月29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给建筑工业出版社出具回复,证实接到建筑工业出版社举报后于同年5月24日在兴宏程公司的经营地点海龙大厦15层对兴宏程公司及另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兴宏程公司对现场扣押的图书不能提供合法手续,调查后均为盗版图书,已对上述单位进行处罚。建筑工业出版社出具证明证实配合执法总队在海龙大厦15层兴宏程公司的建筑考试培训中心查缴图书均为盗版,包括《建设工程经济》550册、《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90册、《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200册、《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300册、《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400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600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600册,以上共计2740册。教材定价基本在每册60元左右。以上事实,有建筑工业出版社提交的合同、扣押现场照片、建筑工业出版社证明和执法总队回复在案佐证。兴宏程公司对权属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书目及鉴定结论均为建筑工业出版社出具,应由第三方进行鉴定是否盗版。当时有人联系卖书,书送到第二天执法总队和建筑工业出版社就到场,不排除钓鱼执法的问题。建筑工业出版社表示查处的日期是新版图书刚上市不久,也是考试前大量购书的阶段(2级考试书出版为每年2月19日,1级为5月19日)。据其了解,兴宏程公司的学员在报名后都会附送教材。一审法院询问建筑工业出版社如何判断该社出版的系列图书是否为盗版,其表示图书封面有激光防伪贴,封二有防伪水印,并贴有增值服务码,这三项均未在兴宏程公司被查处的书中出现。此外,盗版图书配送的光盘无法打开。建筑工业出版社表示该建造师考试教科书由该社专有出版,包括7本教材和配套的练习册。兴宏程公司认可建筑工业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但认为教材并非考试必备,可以通过看讲义听老师讲课学习。一审法院要求兴宏程公司提供其涉案图书的购书渠道、数量及进价,兴宏程公司提交一份北京市海淀区兴宏程培训学校于2014年3月3日从北京劲松建达科技图书有限公司购书的票据,未标明书名和数量,金额为2398元。还有一张面额为200元的票据,日期为同年3月14日,建筑工业出版社表示怀疑兴宏程公司自己印刷盗版,兴宏程公司表示其不可能自己印刷,仅有购买行为。建筑工业出版社表示从票据无法看出与本案涉及的图书相关,且没有单价和数量,无法证实涉案图书的合法来源。兴宏程公司表示其经营内容为考前辅导,模式为由名师讲解课件,老师需要教材,保过班会送部分教材,其他不需要提供教材,其没有进行图书销售。兴宏程公司表示其在全国有三十多个直营培训机构,建筑工业出版社表示其查过有46个。兴宏程公司表示直营机构自己购买图书,与兴宏程公司无关。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建筑工业出版社表示兴宏程公司销售盗版图书,在名誉上给其造成了损失,但未说明为何种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以上事实,还有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建筑工业出版社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签订协议出版考试教材,享有该类教材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经建筑工业出版社举报,执法总队在兴宏程公司的经营地点扣押了2740册图书,经鉴定为盗版后进行了行政处罚。兴宏程公司认为由建筑工业出版社认定是否盗版不具有可信度,但建筑工业出版社即为该系列图书的出版者,对图书采用多种防伪标记进行保护,由其向执法总队出具真伪鉴定报告系正常程序。兴宏程公司处被扣押的图书不具备上述特征,且其至今仍不能提供该批图书的正规进货凭据,其提供的票据既无书名和数量,又数额较小,与被扣押的图书总量价值无法对应,不能认定为该批图书的进货凭证。该批图书数量达2740册,兴宏程公司无法证明其图书来源,应认定为盗版图书,无论系用于销售还是用于培训学生的商业性使用,均为未经专有权利人的许可进行了复制、发行的行为,侵犯了建筑工业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兴宏程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建筑工业出版社诉讼请求中要求兴宏程公司消除影响,理由为兴宏程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一审法院认为建筑工业出版社并无证据对其名誉权受损予以证明,兴宏程公司的侵权行为系对其财产权的侵犯,一审法院对建筑工业出版社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建筑工业出版社所诉较高。本案事实系兴宏程公司直接被执法总队扣押书籍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对其是否销售或赠送学员教材虽无证据,但被扣教材的数量只能推定其销售或作为教材赠送学员,后者亦属于其经营行为的一部分。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扣押图书的数量和价值,兴宏程公司已经被行政机构处罚,当场被扣押的图书尚未售出获益等情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超出其诉请被支持的部分,建筑工业出版社应承担部分诉讼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兴宏程公司赔偿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十五万元(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驳回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兴宏程公司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兴宏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兴宏程公司只存在购买行为,并不存在复制、销售行为,且其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基于同一事实和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第二次惩罚。兴宏程公司购买的图书在仓库中即被查处没收,并没有将该图书发行,因此建筑工业出版社并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失,不应要求兴宏程公司支付巨额的侵权损失费用。综上,兴宏程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工业出版社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建筑工业出版社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兴宏程公司的图书都是在教学点供学生使用,建筑工业出版社的损失很大,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二审过程中,兴宏程公司认为其并未侵犯建筑工业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一、兴宏程公司是否复制、发行了涉案图书本案中,首先,根据建筑工业出版社与全国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签订的合作出版协议,建筑工业出版社与编委会共同维护该书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编委会授权建筑工业出版社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故建筑工业出版社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其次,兴宏程公司不能提供被扣押图书的正规进货凭据,其提供的票据既没有载明书名和数量,显示的数额亦较小,与被扣押的图书总量价值无法对应,故兴宏程公司提供的票据不能认定为系被扣押图书的进货凭证。被扣押的图书数量达2740册,兴宏程公司无法证明其来源,应认定为盗版图书,兴宏程公司系涉案盗版图书的复制者。再次,兴宏程公司被扣押的图书涉及7本不同的图书,每本的册数从90册至600册不等。通常而言,作为同一专业配套的资格考试用书,其印刷数量应当相同。而兴宏程公司被扣押的涉案每本图书的数量差别较大,与常理不符。另外,兴宏程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中陈述:老师需要教材,保过班会送部分教材,其在全国有三十多个直营培训机构。综合上述因素,应当认定兴宏程公司发行了部分盗版图书。兴宏程公司未经建筑工业出版社的许可复制、发行涉案盗版图书,侵犯了建筑工业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兴宏程公司关于其仅存在购买行为,不存在复制、销售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本案中,兴宏程公司未经建筑工业出版社的许可复制、发行涉案盗版图书,情节恶劣。扣押的涉案盗版图书一共涉及7本,每本图书的数量较少,且每本图书的数量不等,与常理不符。另外,被扣押的盗版图书总印刷数量达到2740册。综上,一审法院酌定兴宏程公司赔偿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十五万元并无不当。兴宏程公司关于其没有给建筑工业出版社造成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兴宏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二十五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五千元(已交纳),由北京兴宏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六千八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由北京兴宏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建中审 判 员 李燕蓉审 判 员 司品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朱 江书 记 员 雷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