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田锡勇、田锡恒与新泰市泉沟镇上河村民委员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锡勇,田锡恒,新泰市泉沟镇上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115号原告田锡勇。原告田锡恒。被告新泰市泉沟镇上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友强,该村主任。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新商初字第11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对被告的银行存款33000元予以冻结,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