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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戴世友与麻城市社会福利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世友,麻城市社会福利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47号原告:戴世友。委托代理人:陶诚,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麻城市社会福利公司。住所地:麻城市新建街44号。法定代表人:吴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玲,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世友诉被告麻城市社会福利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世友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戴世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世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00元,减半收取计41900元,由原告戴世友负担。审 判 长  周扬州审 判 员  郑 蕾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晨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