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河南领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倩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领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河南领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倩,该公司财务经理。申请人河南领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日、票面号码为4020005125024867,到期日为2015年3月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出票人为安徽乐之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亳州市远景特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领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万玉红审 判 员 侯淑玲代理审判员 陶金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