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彭爱平与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爱平,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662号原告彭爱平,女,汉族,1960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170号三江大厦517室。法定代表人姚金香,董事长。被告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郑州国贸中心A座16021608室。法定代表人孙祥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爱平诉被告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彭爱平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爱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坤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