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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蕾与朱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蕾,朱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115号原告王蕾,女,生于1986年1月4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朱阳,男,生于1984年3月21日,住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蕾与被告朱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蕾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承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