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蕾与朱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蕾,朱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115号原告王蕾,女,生于1986年1月4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朱阳,男,生于1984年3月21日,住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蕾与被告朱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蕾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承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