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雷金霞与宋霞、温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金霞,宋霞,温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雷金霞,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宋霞,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温安平,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雷金霞与被执行人宋霞、温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雷金霞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080元、保全费520元,并承担执行费77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押被执行温安平所有的某车辆,现因该车辆短期内无法变现,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人雷金霞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56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