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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知)初字第13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13276号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曾庆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洋,女,1985年1月7日出生,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被告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29号三金香港映象1层15号。法定代表人胡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志德,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武汉泰和电器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鉴于被告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且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均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是信息网络侵权之诉,侵权���果发生地包括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所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现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以被侵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其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温同奇审 判 员  崔宇航代理审判员  闻汉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克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