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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周昌伟与中国第十八冶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准许或不准撤回上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昌伟,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昌伟,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特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320-7。法定代表人姚晋川,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周昌伟与被上诉人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九法民初字第02967号民事判决,周昌伟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周昌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昌伟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昌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周昌伟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夏兴芸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谭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