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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石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岳中刑执字第873号罪犯石伟,系累犯。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五监区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浏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4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9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石伟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石伟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石伟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石伟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