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诉被告何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何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郑国华,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何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长 蒋孟俊人民陪审员 黄有汉人民陪审员 黄守桂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小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