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诉被告何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何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郑国华,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何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长  蒋孟俊人民陪审员  黄有汉人民陪审员  黄守桂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小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