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秀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秀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695号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被告:姚秀芹,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秀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余款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满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艾书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