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春生与邓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生,邓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343号原告刘春生,男,1952年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州区人。被告邓媛媛,女,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生与被告邓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生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春生以被告邓媛媛已死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生撤回对被告邓媛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春生负担。审判员 叶青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星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