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民一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春生与邓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生,邓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343号原告刘春生,男,1952年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州区人。被告邓媛媛,女,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生与被告邓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生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春生以被告邓媛媛已死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生撤回对被告邓媛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春生负担。审判员  叶青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星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