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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催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港区弘亮建材经营部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港区弘亮建材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催字第246号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士德。委托代理人:钟建、汤华东。申报人:嘉兴港区弘亮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杨耀培。委托代理人:张兴华。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20日、票据号码3050005324460694、票据出票人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收款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嘉兴港区弘亮建材经营部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50元,由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江海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若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