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河北某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562号原告齐某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北大街。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北某某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河北某某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某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北某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李某某、刘某某银行存款4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某某名下座落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城路房产和石家庄市新华区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有凤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邢 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