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心广与任百安、蔡芳芳、淮北奥博特种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54-2号申请执行人:李心广,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任百安,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蔡芳芳,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奥博特种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任百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淮民二保字第00070号、第00070-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任百安、蔡芳芳、淮北奥博特种阀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2万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扣划银行账户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任百安、蔡芳芳、淮北奥博特种阀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侠审 判 员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许 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