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横诉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周建龙与刘松涛、常州弘展包装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横诉保字第0003号申请人周建龙。被申请人刘松涛。被申请人常州弘展包装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南方村横洛东路4号。申请人周建龙诉被申请人刘松涛、常州弘展包装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以便于将来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松涛、常州弘展包装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锌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翠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