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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夏某申请执行杨某甲、杨某乙等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夏某,女,193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景某镇某村。被执行人杨某乙,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杨某丙,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巷。被执行人杨某丁,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号。被执行人杨某戊,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杨某戌,女,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夏某申请执行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戌赡养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龙江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江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