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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惠琴与山西康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琴,山西康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杨惠琴。被告山西康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惠琴诉被告山西康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惠琴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惠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世东人民陪审员  贾玉根人民陪审员  尹 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