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珙执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付旭与罗元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旭,罗元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392-1号申请执行人付旭,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罗元才,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罗元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元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罗远才承诺同意本院从2016年1月起扣留提取全额工资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1月1日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元才的工资等全额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仕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