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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孙延青等七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孙延青,陈玉刚,陈玉生,孙建国,陈玉清,孙建民,黄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孙延青,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玉刚,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玉生,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建国,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玉清,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建民,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邦忠,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孙延青、陈玉刚、陈玉生、孙建国、陈玉清、孙建民、黄邦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昕代理审判员 赵 利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