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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肖晨光非法制造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晨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平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晨光,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汉族,专科文化,西安康菊医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西安市雁塔区,住西安市高新区。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晨光犯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晨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5日,被告人肖晨光在明知网名叫“合作愉快”(真实姓名叫王某)的人购买康泰克胶囊是用来提供给制造冰毒的人的情况下,通过快递将含有“麻黄碱”的200盒康泰克胶囊以每盒15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又将该200盒康泰克胶囊中的180盒卖给了网名叫“DEA”的人(真实姓名叫彭某某,另案处理)用来制造冰毒。被告人肖晨光从中获利600元;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肖晨光在明知网名叫“DEA”的人(真实姓名叫彭某某)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网交易的方式,将含有“麻黄碱”的200盒康泰克胶囊以每盒13元的价格卖给彭某某,彭某某将该200盒康泰克胶囊全部用于制造冰毒。被告人肖晨光从中获利600元。2014年7月23日,侦查人员依法对彭某某的住宅进行搜查并扣押制毒工具一宗,在其制毒工具烧杯中分别提取净重13.17克的褐色膏状物(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净重5.22克的淡黄色粉末(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0.8%、麻黄碱成分)、净重0.97克的淡黄色粉末(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在矿泉水瓶中提取微量液体(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制毒工具(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彭某某、石某某、石某、苏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肖晨光供述和辩解;山东省公安厅电子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淘宝网截图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晨光之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属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肖晨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销售康泰克胶囊的基本事实供认,但辩解称其不知道王某和彭某某购买康泰克胶囊用于制造毒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肖晨光主观上并不知道买方王某、彭某某购买康泰克胶囊用于制造毒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买方王某、彭某某从被告人肖晨光处购买康泰克胶囊用于制造毒品;肖晨光没从中牟利。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9月5日,被告人肖晨光在明知王某(网名叫“合作愉快”,已判刑)购买康泰克胶囊是用来提供给制造冰毒的人的情况下,通过快递方式将含有“麻黄碱”的200盒康泰克胶囊以每盒15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又将200盒康泰克胶囊中的180盒卖给了彭某某(网名叫“DEA”,已判刑)用来制造冰毒。被告人肖晨光从中获利600元。(二)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肖晨光在明知彭某某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网交易的方式,将含有“麻黄碱”的200盒康泰克胶囊以每盒13元的价格卖给彭某某,彭某某将该200盒康泰克胶囊全部用于制造冰毒。被告人肖晨光从中获利600元。2014年7月23日,侦查人员依法对彭某某的住宅进行搜查并扣押制毒工具一宗,在其制毒工具烧杯中分别提取净重13.17克的褐色膏状物(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0.8%、麻黄碱成分)、净重5.22克的淡黄色粉末(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净重0.97克的淡黄色粉末(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在矿泉水瓶中提取微量液体(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业经当庭质证并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被告人肖晨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出生日期等情况。平原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27日12时许,平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人员在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里花水小区将肖晨光抓获。平原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8月27日侦查人员抓获肖晨光后,于当日将其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同年8月30日,将其押解回平原县看守所。平原县公安局办案说明及固定提取于王某电脑中与肖晨光的聊天记录,证实侦查人员从扣押的王某黑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中被告人肖晨光与王某的QQ聊天记录内容。平原县公安局办案说明及网络信息截图,证实根据彭某某的供述,侦查人员登录其淘宝网后,在交易记录中查询到彭某某于2014年6月15日通过淘宝网从肖晨光处购买康泰克胶囊200盒的订单信息及物流信息,并将其韵达快递单号进行了查询并打印截图。平原县公安局办案说明及聊天记录,证实侦查人员从扣押的肖晨光的黑色小米3手机中固定提取被告人肖晨光与彭某某的QQ聊天记录,聊天过程中提到了“卖肉”“提炼”等内容。平原县公安局办案说明及快递单信息,证实侦查人员在网络上调取的王某与肖晨光的聊天记录,获知肖晨光通过全峰物流给王某邮寄200盒康泰克胶囊的快递单号及收货情况。平原县公安局办案说明及聊天记录,证实从扣押的王某的黑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中固定提取的王某与肖晨光的QQ聊天记录的部分内容证实,王某明知彭某某购买康泰克是用来制造毒品的事实。平原县公安局办案说明2份及聊天记录打印页,证实被告人肖晨光与王某(网名“合作愉快”)和彭某某(网名“DEA”)认识,是通过“肉、果、批发、康泰克”群认识的,而该群里的内容就是与冰毒有关的内容。平原县公安局补充材料,证实侦查人员于2014年8月29日依法拍摄的西安康菊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药公司法人代表为肖晨光。交易记录2张证实,侦查人员于2014年8月29日提取了康菊医药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29日自广联药业有限公司购买康泰克的交易记录内容。平原县公安局电话记录及通话详单,证实经侦查人员电话询问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专门负责化学毒品鉴定的马广峰博士,马广峰博士称无论是麻黄碱还是伪麻黄碱制作成冰毒只需要将上述物品的羟基去掉即成为冰毒,故1克麻黄碱或者1克伪麻黄碱理论上能够制作出0.9克冰毒。平原县公安局办案说明及药品说明书2张,证实“新康泰克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说明中标示:每粒含盐酸伪麻黄碱90毫克。“呋麻滴鼻液”说明书中标示:规格为每支10毫升,第10毫升含盐酸麻黄碱100豪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麻黄碱复方剂有关事宜的通知》,证实将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的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上述药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此类药品,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身份证号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证实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处方药。(二)证人证言彭某某证言证实,其从“合作愉快”,还有“小鱼儿”那买康泰克时,对方都没要过相关手续或者资质。其和“小鱼儿”是在张强(即王某)建的一个用来互相交流卖康泰克和呋麻滴鼻液、卖毒品的QQ群里认识的,印象中这个QQ群名是“果肉批发群”。“果”指的是麻古,“肉”就是冰毒,“出肉”的意思就是买冰毒;聊天时所说的“素”指的就是麻黄素或者麻黄碱;“素提肉”指的是用麻黄碱或者麻黄素来合成冰毒;“提水用的试剂”指的是在用呋麻滴鼻液提取麻黄素过程需要用到的试剂;“用水做”指的是用呋麻滴鼻液制作冰毒;“鼻子水”就是呋麻滴鼻液。2014年6月份,其从“小鱼儿”那买了200盒康泰克,给“小鱼儿”打了2600元钱,每盒13元钱,因为是第一次交易,用的淘宝。“小鱼儿”用的韵达快递。“小鱼儿”应该知道其买康泰克胶囊干什么用,因为聊天时说到“用康提炼的技术、卖肉、买肉”之类的话,“康”指的就是康泰克胶囊,“肉”指的是冰毒。王某证言证实,其2013年9月通过QQ聊天从网名叫“小鱼儿”的人那按每盒15元的价格买了200盒康泰克,后将这200盒康泰克中的180盒分两次卖给了江西宜春市宜丰县的一个人。“小鱼儿”卖给其康泰克没有要过药品购买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其卖给江西宜丰那个人康泰克也没有索要药品购买许可证。“小鱼儿”知道其买这些东西是提供给制作冰毒的人。石某某(西安市雁塔区药监局稽查队负责人)证实,西安康菊药业有限公司是其所在辖区内的零售药店。2012年9月,根据市局的统一布署,稽查队对辖区内的所有零售药店进行统一管理,含有麻黄碱类的药品必须专柜放置,购买人员最多一次购买2小盒并且药店进行实名登记,稽查队还给每个药店配发宣传条幅,条幅的内容为“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药品每次购买不超过2小盒并且凭身份证购买”。该条幅贴在药店的醒目位置,对于上述工作,工作人员在2012年底已经按要求对该辖区进行了检查,所有药店都按要求进行了相应的配置。零售药店的意思就是药品直接卖给消费者,不得批发。石某(陕西广联药业公司销售经理)证言及电话记录,证实西安康菊药业有限公司在陕西广联药业有限公司购买新康泰克胶囊共8次,并将购买药品的情况打印出来,提交办案人员。上述药品的购买必须是以公司名义购买,个人是无法购买的,康菊也是拿着正规的资质买的药。(三)平原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在李少峥见证下依法扣押肖晨光随身携带的黑色小米手机1部及手机特征。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在李少峥见证下在肖晨光经营的康菊大药房内扣押黑色威盛牌电脑主机一台及加密狗一个、康泰克胶囊一盒及呋麻滴鼻液一盒,并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行了拍照。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23日18时03分至19时15分侦查人员依法对彭某某位于江西省宜丰县澄塘镇彭源村的住宅进行搜查,扣押制毒工具一宗。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在李少峥的见证下,在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里花水小区11排6号楼2楼提取了肖晨光所使用的卡号为6217004220010172926的建行卡、卡号为6228480211287511913农行卡、肖晨光的身份证1张及特征。(四)鉴定意见1、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济公刑鉴化字2014(33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对彭某某住处查获制毒工具一宗进行检验,在所送检的8号烧杯内净重13.17克褐色膏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份;9号烧杯内净重5.22克淡黄色粉末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10号烧杯内净重0.97克淡黄色粉末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份;11号烧杯内净重10.60克淡黄色粉末中检出麻黄碱成份;棕色试剂瓶内净重550.80克带有絮状物的液体中检出麻黄碱成分;矿泉水瓶微量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报告,证实在送检的9号烧杯内淡黄色粉末(编号2015038001DH)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30.8%。其余几个烧杯内的物体,鉴定中心没做定量的鉴定。山东省公安厅电子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对扣押的王某、彭某某等人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中的QQ聊天记录、通讯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通讯录、短信等与贩卖毒品有关的相关数据情况进行了提取、固定、恢复。(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晨光的供述与辩解,其承认自己销售药品的事实,其不知道国家对麻黄碱类药品管制销售给个人制度,不知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也不知对方用来制造毒品。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晨光明知他人购买伪麻黄碱类药品-康泰克胶囊用于制造毒品而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肖晨光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制毒者彭某某购入制毒原材料虽然已着手实施制造冰毒犯罪行为,但由于技术原因而未制成毒品,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晨光与王某、彭某某聊天记录内容及王某、彭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足已证实被告人肖晨光对于他人购买康泰克胶囊用于制造毒品而向两人销售,主观上应当是明知的,且其从中进行了牟利,因而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肖晨光主观上并不知道买方王某、彭某某购买康泰克胶囊用于制造毒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买方王某、彭某某从被告人肖晨光处购买康泰克胶囊用于制造毒品;肖晨光没从中牟利”之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民的健康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晨光犯非法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所扣押被告人肖晨光作案用黑色威盛牌电脑主机1台及加密狗1个、黑色小米手机1部、康泰克胶囊1盒及呋麻滴鼻液1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玉霞审 判 员  李洪安人民陪审员  王振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于俊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