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牛甲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牛甲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朱振洲。委托代理人:宋俊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甲璋,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尤程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郭德夫。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太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的上诉期间,上诉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