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梅诉被告芜湖市特色王大排档巢湖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梅,芜湖市特色王大排档巢湖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930号原告:王国梅被告:芜湖市特色王大排档巢湖店。负责人:王惠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梅诉被告芜湖市特色王大排档巢湖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梅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旭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