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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小娜与上海控驰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396号原告陈小娜。委托代理人毛德荣。被告上海控驰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慎之。原告陈小娜与被告上海控驰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娜委托代理人毛德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控驰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娜诉称,原告经朋友介绍,与丁伯林熟悉(丁伯林系被告法定代表人丁慎之的父亲),因丁伯林生产经营需要流动资金,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原告分别于2014年6月12日、18日、27日三次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丁伯林,丁伯林出具了借条一份,讲明月息2.8%,并将被告的现金支票一张(票据号、票面金额50万元、付款日期2015年1月13日)交给原告。到期后,原告将支票承兑,因账户余额不足而被退票。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款5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万为基数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上海控驰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原告陈小娜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支票、退票通知单、借条、转账通知单。被告上海控驰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原告持被告签发的支票(票据号)向银行提示付款,当时支票正面记载:出票日期2015年1月13日、金额500,000元、收款人陈小娜、用途货款等。次日,该支票因被告账户余额不足、无支付密码、出票人账户被冻结被退票。原告遂涉讼。本院认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被告签发的银行支票,形式完备,要素齐全、真实,应为有效票据,被告作为付款人出具票据,负有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据款的义务。原告持该票据到银行提示付款,遭银行退票,原告据此行使追索权,要求被告支付未付票据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控驰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小娜票据款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上海控驰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小娜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控驰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控驰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晓君代理审判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第九十三条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