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杜小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84号罪犯杜某某,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南法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责令退赔被害人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以罪犯杜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杜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退赔受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思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