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赖福发与谢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赖福发,男,194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告谢锦荣,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福发与被告谢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赖福发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找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福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97元,撤诉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赖福发负担。审判员温云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赖大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