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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花民初字第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黄宋利与范雄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457号原告黄宋利。被告范雄。原告黄宋利与被告范雄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宋利、被告范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宋利诉称:2014年10月14日,原、被告因生意纠纷在昆山市陆家镇友谊路邵村家园西门口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被告范雄将原告打伤并不愿承担原告的医药费等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35.60元、误工费1500元、护理费450元(即原告所称的家属陪护期间的费用),以上损失共计2785.6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范雄辩称:对医疗费应当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过高,对误工天数也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原、被告因争抢手机贴膜摊位在昆山市陆家镇友谊路邵村家园西门口发生纠纷并引起肢体冲突。当日原告前往昆山市第四人民医院检查并住院,入院诊断为:患者因“停经25+3周,下腹阵痛五小时余”入院。……一般状况良好,心肺听诊未闻及异常。……宫口未开,胎膜未破。原告2014年10月17日出院,出院情况为:孕妇感有时头痛,无恶心、呕吐,无畏寒、发热,无腹痛腹胀,无阴道流液等不适,自觉胎动正常。查体:一般情况好,心肺听诊无异常,腹部呈妊娠隆起,与孕期相符。原告出院时医院开具医事证明,建议休息七天。另查明:原告系从事手机贴膜工作,但并未办理过相关营业执照。��述事实,有派出所证明、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依法应予以保护。根据公安机关对原、被告所作的询问笔录,该起纠纷系原、被告争抢摊位过程中,被告先动手打人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事发时原告处于孕期,被告的冲动行为导致原告受到人身损害,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黄宋利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835.60元并提供了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本院根据医疗费票据认定为833.62元。2、误工费,原告主张1500元(150元/天*10天)并提供了出院记录、医事证明,根据原告住院三天,以及医事证明上的“建议休息七天”,本院对原告的误工天数十天予以认定;关于误工费标准,原告系从事手机贴膜工作,本院参照“2013年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中的“其他服务业”的工资标准即42705元/年,认定原告的误工费为1170元(42705元/365天*10天)。3、护理费,原告主张450元(150元/天*3天)并提供了出院记录,本院以70元/天为标准,认定原告护理费为210元(70元/天*3天)。本院确定原告黄宋利上述损失共计2213.62元,该费用由被告范雄赔偿70%为1549.5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雄赔偿原告黄宋利1549.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账号:32×××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负担140元,该费已由原告交纳,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邵凤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敏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