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桂琴与被执行人步秋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步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范桂琴,女,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偏坡营乡茅沟门**号。被执行人步秋华,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隆化镇北厂子胡同。申请执行人范桂琴与被执行人步秋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3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桂琴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步秋华给付6.3931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39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