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655-1号劳水娟与汪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劳水娟于2015年3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股票证券信息,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汪国金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限制其相应的权利。于2015年5月20日约谈申请人劳水娟,申请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新的有效的财产线索,待2016年春节前再主动向法院提供有效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汪国金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劳水娟案款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现申请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6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吕瑜岚代理审判员 章岳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潘洁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