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牛书明申请执行李双记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书明,李双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牛书明,男,汉族,住宛城区东马道。被执行人李双记,男,汉族,住许昌市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宛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立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赔偿义务。现申请人牛书明申请本案结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宛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李东红执行员 徐学海执行员 徐玉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远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