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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西安美客思木业有限公司与李道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美客思木业有限公司,李道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西安美客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耀云、马媛,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道坤,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美客思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道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道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美客思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道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3元,减半收取661.5元,由原告西安美客思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原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