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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唐小方与四川攀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方,四川攀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唐小方,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四川省遂宁市桥镇寨子村2社**号,身份证号码5109021974********。委托代理人县永强,西藏自治区央金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次仁顿珠,西藏自治区央金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四川攀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棕南公寓丹阳楼D幢12号。法定代表人潘蒙,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唐小方与被告四川攀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立案当日即2015年1月29日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准予缓交20天的期限届满后,原告唐小方一直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小方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白 央 啦审判员 仁丹旺姆审判员 达娃卓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德  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