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38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秋天经人介绍相识,从此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阜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4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有赌博的习惯,经多次劝阻未能改正。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赵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根据原告的诉讼意见,征得原告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被告双方的婚前感情基础和婚后感情现状,二、婚生子女情况。围绕争议焦点,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均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阜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5年5月8日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系自主婚姻,双方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6年之久,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不错。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偶尔发生争吵实属正常,双方并无实质性矛盾。原、被告相互沟通或经他人调解后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请离婚,未能提交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景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