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民一终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烟台协力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徐先月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6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烟台协力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行村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泽澄,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徐先月。上诉人烟台协力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先月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协力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烟台协力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烟台协力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守远审判员  衣振国审判员  姜松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车丽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