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铁民初字第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谭水龙与谭长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水龙,谭长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342号原告谭水龙,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召中,邳州市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长星,农民。原告谭水龙诉被告谭长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晓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水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召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长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水龙诉称,2014年5月,因新修省道270从原告所在村村西经过,占用原告的责任田滩西地1.15亩,场面地0.29亩,经村里发放土地补偿款计36288元。该款在原告不知道的情况下被被告取走。原告得知后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36288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谭长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14年因政府修建270省道途径原告所在岔河镇某某村,涉及征用原告的承包地1.44亩,征用补偿款为36288元。征用补偿时因原告在外务工,当时原告承包地由被告耕种,岔河镇某某村委会误将原告上述承包地登记于被告父亲谭高龙名下,并由被告谭长星领取相应的补偿款。后原告得知上述情况,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补偿款,被告不予返还,引起本案诉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证、邳州市岔河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两份、工资发放表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因承包地被依法征用获得的补偿应为承包方所有。被告领取原告的补偿款,于法无据,应予以返还。被告谭长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长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返还补偿款3628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元,由被告谭长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