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四会市东城街道清塘村委会莫巷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会市东城街道清塘村委会莫巷村小组,莫某某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会市东城街道清塘村委会莫巷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清塘村委会莫巷村。负责人:莫志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法定代理人:莫荣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系被上诉人的父亲。法定代理人:李爱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系被上诉人的母亲。上诉人四会市东城街道清塘村委会莫巷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莫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提出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向其送达《上诉缴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会市东城街道清塘村委会莫巷村小组逾期未交纳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黎洁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汤艳芬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