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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宋某华与宋某仁、宋某军析产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华,宋某仁,宋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61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华,女。被执行人宋某仁,男。被执行人宋某军,男。宋某华与宋某仁、宋某军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1427号民事判决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东向西框架结构房屋二层西边一间归申请人宋某华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东向西框架结构房屋二层西边一间过户至申请人宋某华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