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宋某华与宋某仁、宋某军析产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华,宋某仁,宋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612号申请执行人宋某华,女。被执行人宋某仁,男。被执行人宋某军,男。宋某华与宋某仁、宋某军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1427号民事判决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东向西框架结构房屋二层西边一间归申请人宋某华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东向西框架结构房屋二层西边一间过户至申请人宋某华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