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刑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国建抢劫罪,陈国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1012号罪犯陈国建。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云城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原判时已缴纳2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389.23元,并对赔偿总额100725.2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国建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陈国建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陈国建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国建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