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行立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肖亚茹诉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建行立字第9号起诉人肖亚茹,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委托代理人张洪昌,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6月1日,本院收到肖亚茹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肖亚茹与潘军(已去世)为夫妻关系,共同所有的两套房屋位于泰来县泰来镇建设街三委三十三组和二委十六组。2012年5月29日,泰来县政府作出泰政征决(2012)2号《泰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上述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2014年3月12日,起诉人通过中国邮政EMS的方式,向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出公开“泰来县第31号棚户区改造地段房屋征收项目建设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预审意见”的政府信息的申请,但是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至今未依法作出答复。起诉人认为,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对于其信息公开申请未答复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人以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未答复起诉人于2014年3月12日申请的“泰来县第31号棚户区改造地段房屋征收项目建设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预审意见”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2、判令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法向原告公开“泰来县第31号棚户区改造地段房屋征收项���建设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预审意见”的政府信息;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肖亚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君审 判 员 耿鸿雁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