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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2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私下和好,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耿纪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