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度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商初字第83号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子胥路上沿山堍)。法定代表人吴继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婉玉。被告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65-11。法定代表人陆林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人民币3057元,由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钟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