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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伟阳与宋叙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阳,宋叙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陈伟阳,居民。被告宋叙霆,居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伟阳诉被告宋叙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蒿士建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