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贾国忠与保定市太行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国忠,保定市太行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贾国忠。被执行人保定市太行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江城路桥南。法定代表人段锁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贾国忠与被执行人保定市太行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的(2011)新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国忠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保定市太行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的执行款1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贾国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新执字第35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峰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