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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商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襄分社与黄国伟、黄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襄分社,黄国伟,黄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商金初字第00200号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襄分社。负责人刘栓成,任主任。委托代理人毕景浩,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被告黄国伟,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蔡付芝,女,1939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震钟,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旭,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襄分社与被告黄国伟、黄旭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襄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胜审 判 员  袁 飒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彦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