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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洮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吉林省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家承包2.64公顷(合计39.6亩)林地内种植农作物,未造林。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全部供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家承包的2.64公顷(合计39.6亩)林地内种植农作物,未造林。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甲、李某某、孙某乙、杨某某、杜某某的证言,洮南市林业局鉴定报告,洮南市森林公安大队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洮南市车力乡林业工作站证明及情况说明,树地承包合同及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缓刑,本院予以采纳。经2015年6月5日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晶审判员 邢国光审判员 林 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裴春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