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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79号原告邓某某。被告雷某某。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雷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被告雷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1986年相识,1991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雷某,现已成年。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自2014年2月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可,原告离婚理由不充分,在弄清楚原告要求离婚的真正原因之前自己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相识,1991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雷某(已成年)。因双方在待人接物等生活琐事上意见不一,又沟通不畅,为此偶有争吵。原告认为不能继续忍受被告的唠叨和经济上的小气,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5年后登记结婚,婚姻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尽管在处理家庭生活琐事上有不同意见,并且有时会因此而吵闹,但没有大的分歧和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相谅解、多加理解、换位思考,原被告的婚姻一定会和谐美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17-6805010400083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雷春二○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宋静 来源:百度“”